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0-099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298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林先生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为 55,575,25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3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4,821,697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53,561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8 人,代表股份 793,432 股。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 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 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股东大会经审议同 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简 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晓林先生,其以 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即12.72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5)发行数量 本 次 向特 定对 象发 行数 量按 照募 集资 金总 额除 以 发行 价格 确定 ,且 不超 过 11,792,452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48,000,000股,最终发 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 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 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8)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 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本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1,792,452 股(含本数)股票,发行对象为 魏晓林。魏晓林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 魏晓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魏晓林先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 具体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 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之情形。 表决结果:55,575,25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 对,0 股弃权。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 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55,575,25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 对,0 股弃权。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魏晓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魏晓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672,8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34.1705%,喻英莲(魏晓林之妻)持有公司股份37,593,0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4956%;魏永春(魏晓林之子)持有公司股份46,0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88%; 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和控制公司57.6949%的股份。 魏晓林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件第(五)项规定得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的条件,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魏晓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确定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 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文件,并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及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 充相关申请文件; (3)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事宜; (4)决定聘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 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 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 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 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 一切具体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与魏晓林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902,4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53,5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3,5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53,5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3,5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 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 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办理归属;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 格,作废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 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 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 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653,5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3,5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