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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菱动力: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0-112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西菱动力”)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根据公司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聘请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与中泰证券签订了《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中泰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中泰证券
将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创业板首发上市
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
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分别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
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西菱动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67 号)核准,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4 号)同意,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
直接定价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90 元/股,股票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16,0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3,633,335.7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2,366,664.2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汇入指定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 479,679,245.28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
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完毕的发行费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 XYZH/2017CDA30339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泰证券(以下简称“丙方”)重
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霆、李庆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中泰证券分别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