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6-13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3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6月12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4万股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9 年 6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2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
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CHEN LI YA 董事、财务负责
12.00 45.45% 0.15%
(陈立娅) 人、董事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
14.40 54.55% 0.18%
(1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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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合计(12 人) 26.40 100.00% 0.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 元。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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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3亿元;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6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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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3亿元;
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6亿元。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3亿元;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6亿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
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
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
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
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未
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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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19 年 5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通过 OA 系统向全员发
布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
职位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
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 的 自 查 报 告 》 。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 的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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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
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6 月 12 日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数量:26.4 万股
4、首次授予人数:12 人
5、首次授予价格: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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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CHEN LI YA 董事、财务负责
12.00 45.45% 0.15%
(陈立娅) 人、董事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
14.40 54.55% 0.18%
(11 人)
合计(12 人) 26.40 100.00% 0.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
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
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则 2019-2022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6.40 510.58 193.59 212.74 82.97 21.27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
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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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
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
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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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激励
计划对于激励对象授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 2019 年 6 月 12
日为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确定 2019 年 6 月 12 日为本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授予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等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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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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