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3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
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
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