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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 21 号永利国际 1 单元 628


    电话:010-68880016,传真:010-68882187




               二 O 二 O 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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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

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百邦科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

证言均符合事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

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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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百邦科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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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百

邦科技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北

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方恒国际中心 C 座 19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刘铁峰先生主持。

    百邦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百

邦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百邦科技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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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

资料、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45,900,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532%。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百邦科技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37,022,620 股,

占百邦科技股份总数的 28.3541%。

    综上,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合计代表股份 82,923,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3.507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3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3%;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9%;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4%。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百邦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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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由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 CHEN LI YA 和殷亦峰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工作,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当

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百邦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百邦

科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百邦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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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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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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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反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372,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83%;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4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北京达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悦华众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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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378%;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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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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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内容,为《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

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

                               董一鸣




                                          经办律师(签字)

                                                                            薛   英

                                          经办律师(签字)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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