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09-18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
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募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证券衍生品,是指
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
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
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1/6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

                                    2/6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
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时,应当充分关
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
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
规定的证券投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
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
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3/6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
券投资。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
行全面检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
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4/6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未按照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
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降职、
免职、辞退、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5/6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