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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3月)2021-03-0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 年 3 月)

    第一条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10
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制度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
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
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