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固集创: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8-0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 9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1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 11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2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2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13
九、结论意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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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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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顶固集创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固集创”、“公司”)委托,担任顶固集创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
本次激励计划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的。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本次激励计划
所适用的上述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顶固集创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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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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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顶固集创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系由中山市顶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5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78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顶固集创”,股票代码“300749”。
公司现持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2000745516044Y。根据《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新达,注册资本为
20,516.94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为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
家具、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防火五金及配件、防火门窗、防火设备、防火机械、
晾衣架、智能家居、自动化设备、智能电子设备、家用电器、电器开关、插座、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软件、精密模具、传感器、金属制品、五金
制品、装饰材料(含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地垫、墙纸)、饰品、布艺制品、灯
饰、电子产品、钢木门窗等金属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铝制品及型材;承接室内
装修设计、家居安装工程、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数据处理
及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品牌运营管理;
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
大华审字[2021]009054 号《审计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21]006173 号《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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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
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其内容包含释义,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
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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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
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股权激励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65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权益时
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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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330 万股,占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516.94 万股的 1.61%。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73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2.4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总量为 157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47.5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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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比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4.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
获授的第 获授的第 合计获
占本次授 励计划
一类限制 二类限制 授的限
予限制性 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的 性股票的 制性股
股票总数 公司股
数量 数量 票数量
的比例 本总额
(万股)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1 赵衡 财务中心总监 6 0 6 1.82% 0.03%
徐冬
2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 0 10 3.03% 0.05%
梅
中层管理人员(63 人) 157 157 314 95.15% 1.53%
合计(65 人) 173 157 330 100.00% 1.61%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列明了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职务及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
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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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已分别明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
的规定,上述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
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上述
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8.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计划的
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变更及终止等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八)款的规定,上述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9.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九)款的规定,上述调整方法和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0.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
11.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计划的
变更和终止的情形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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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或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的情形及处理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的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
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款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提名了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等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2.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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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亦经核实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应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
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拟为激励
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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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顶固集创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出具的
说明,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需经监事会核实。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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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
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本
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
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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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进行表决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徐冬梅已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
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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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刘子丰
经办律师:
曾 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