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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26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可行性分析

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