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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10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吴新理先生、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陈志君先生共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

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 4 名候选人符合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段礼乐先生、谭胜先生、钱可元先生共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 3 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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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

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标准合理,薪酬方案的拟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

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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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