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3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目前资本市
场发展形势和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符合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决议,调整事项符合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张朝益先生终止认购,公司对《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公司
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修订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与特定对象此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六、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独
立意见
本次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的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雪云 张燕深 丁 明
签署日期:202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