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0-10-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1F20200532-7 号

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本所”)接受鞍山七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德恒 01F20200532-1 号《关于鞍山七彩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德恒 01F20200532-2 号《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德 恒
01F20200532-5 号《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德恒 01F20200532-6
号《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律师根据深交所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0〕
020251 号)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德恒 01F20200532-1 号《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
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一、请发行人履行程序规范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有效期。

     (一)董事会通过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徐惠祥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发表了《鞍山七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发表了《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董事会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行董事会主要就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具体
情况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
    决议有效期            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18 个月             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三)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及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调整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均在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无其他变
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
容及过程合法、合规,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所涉内容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且不构成重大变化,本
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王    冰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