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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2-26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康龙化成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公司拟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将募
集资金注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宁波康泰博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
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议案》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418,787,432.54 元置换已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 17,809,746.31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中
介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人民币 436,597,178.85 元,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
已支付的发行中介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李丽华                     独立董事:沈蓉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