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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0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康龙化成(北京)
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含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归属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归
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
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2024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60%的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
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
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17,340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分别回购注销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曾坤鸿                   独立董事:余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