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09
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19-007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瀚讯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46号)核准,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3,336万股,发行价格为16.28元,募集资金总额54,310.08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5,317.9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92.17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 第ZA9004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西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上海银行长宁 军用宽带无线移动通信
1 03003823228 193,078,100.00
支行 系统军兵种派生型研制
军用无人平台宽带移动
8110201011600982692 94,163,045.30
通信系统研制项目
中信银行上海
2 通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黄浦支行 8110201012200982811 127,869,600.00
项目
8110201011900982962 74,811,000.00 测试演示平台建设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
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3823228,截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93,078,1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军兵种派生型研制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连伟、郭小元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8110201011600982692、8110201012200982811、8110201011900982962,截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分别为 94,163,045.30 元、127,869,600.00 元、
74,811,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无人平台宽带移动通信系统研制项目、
通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测试演示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连伟、郭小元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
单,同时由甲方通过回单自助打印设备获得对账单,并配合乙方抄送给丙方。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事宜自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送达乙方并获得乙方确认
后生效。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
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
而无需对甲、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开户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信会师报字[2019] 第ZA9004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