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03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傅 学 怡 苏 经 宇 徐 毅
202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