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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11-16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通过购买、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2个月,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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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外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其中,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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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
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
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
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职能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
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同时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
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
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及聘请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
目的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并报告。对核对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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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合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职能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
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
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
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职能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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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根据相关权限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
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内部合规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
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
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
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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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档案应妥善保存,各对外投资项目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
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对外投资职能部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一)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转让与收回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
失。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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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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