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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6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资并控股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对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控股,符合现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及公司

实际。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拟订《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控股常州格

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初审并备案。经战略委员会审议,认为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资并控股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4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2.2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2,256,000.00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而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0.4335 万股调整为 42.6069 万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由 39.43 元/股调整为 28.0043 元/股。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经核查,白云飞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

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任一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非公司现任监事。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

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变更白云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