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及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德方纳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12,549,01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255.0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199,999,845.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38,743,340.33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161,256,504.6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上 述 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518Z0059 号)。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本次拟置换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披 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 259,043.30 230,000.00 产基地项目 1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0 90,000.00 合计 349,043.30 320,000.00 由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61,256,504.67 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资金额相应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额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 259,043.30 230,000.00 产基地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0 86,125.65 合计 349,043.30 316,125.65 为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截止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 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调整后拟使用募 截止日自有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集资金金额 金已投入金额 年产 11 万吨新型 磷酸盐系正极材 2,590,433,028.30 2,300,000,000.00 599,721,703.05 599,721,703.05 料生产基地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000.00 861,256,504.67 - - 合计 3,490,433,028.30 3,161,256,504.67 599,721,703.05 599,721,703.05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 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 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拟使用 599,721,703.05 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2 三、本次置换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599,721,703.05 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审批程序 合法合规,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 期投入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 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 有 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2]518Z00532 号),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后附的德方纳米公司《关于以自 3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德方纳米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 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 异议。 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逍 董瑞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8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