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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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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解
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
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激
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公
司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后,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
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以及反映企业运营质量
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市场实践以及公司业务特
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量、创新智慧
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研发费用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
公司核心财务和运营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公司技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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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
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
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公司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并同意公司在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建平、李蓥、黄灿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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