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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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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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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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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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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与
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
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给予其充分的信任。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对外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参与投资者
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须具有
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
热情、有责任心,并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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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过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
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水准;

   (四)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运营、财务、业务、研发、营销、人事等方
面。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议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
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
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
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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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
披露的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并应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及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
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禁止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
披露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之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
和平等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
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众
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信息。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分析师对公司
的分析报告,并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视
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进而导致投资者可能追究公司的
相关责任。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九条 除法定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组织现场参观、推介会、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
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原则上公司在投资者管理活动中披露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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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为限。避免让相关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上述对外披露的投
资者信息咨询专线要有专人负责接听,耐心回答投资者关心的有关问题。当公司上
述对外披露的投资者信息咨询专线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相关信
息。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设专人负责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的接
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要求来访者提供
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证券事务部。投资者、
媒体记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制订相应的应
急预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公司可以制定整体的宣传方案,并有计划地安
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媒体自行联系采访,应由采访者提供采访提
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确定采访内容。采访后媒体形成
的采访材料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报道。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应收集媒体、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各类投资者对公
司的看法和建议,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汇报,以利公司吸取外部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并维系良好的公共关系,
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与其他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机构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
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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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公开谴责的;

    (二)经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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