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8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解释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