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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0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
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
关监管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短期内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同该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及时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同该
报告。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
经营风险。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
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我们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
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公司对于
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确认的公司董事薪酬,符合市场基本行情及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确认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市场基本
行情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
查,我们认为: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