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0-08-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能实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 238350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持续督导项目变更保荐代表人事
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已完成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无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是 不适用
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3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所持股份的 是 不适用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
的股份。
3.公司股东欧华贸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4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
5.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
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
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6. 股东周洪亮;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 是 不适用
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
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7.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持股及 是 不适用
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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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
8. 公司股东欧华贸易、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 是 不适用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
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9. 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 是 不适用
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
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
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
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买入公
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 是 不适用
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
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
定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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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本人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12.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 是 不适用
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
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
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海能实业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2)
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一步承诺: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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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成后,在作为海能实业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
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海能实业及
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海能实
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能实业,以避免与海能实
业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确保海能
实业及海能实业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15.公司;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 是 不适用
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公司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
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
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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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
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
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
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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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
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
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由刘顺明、孙洋变更
为刘顺明、何锋。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
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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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
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
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
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
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
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
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
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
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
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
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
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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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
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
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
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宁 波分 行 采取 责 令改 正 措施 的 决定 》
(〔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
13
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
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
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
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
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
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
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
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
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
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
闫复。国元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
强涉及营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
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
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警,防范营销人员
14
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
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
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
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
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
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
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
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
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
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
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
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
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
15
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
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
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
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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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顺明 何 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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