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0-08-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能实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 238350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持续督导项目变更保荐代表人事

                                              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已完成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无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是       不适用

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3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所持股份的       是   不适用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

的股份。

3.公司股东欧华贸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4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

5.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

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

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6. 股东周洪亮;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     是   不适用

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

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7.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持股及     是   不适用

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5
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

8. 公司股东欧华贸易、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    是   不适用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

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9. 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    是   不适用

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

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

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

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买入公

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   是   不适用

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

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

定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


                                       7
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本人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12.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    是   不适用

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

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

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海能实业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2)

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一步承诺:本次发行上


                                        8
市完成后,在作为海能实业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

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海能实业及

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海能实

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能实业,以避免与海能实

业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确保海能

实业及海能实业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15.公司;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     是   不适用

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公司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

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

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9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

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

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

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


                                       10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

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

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由刘顺明、孙洋变更

                                   为刘顺明、何锋。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

                                   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


                                       11
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

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

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

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

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

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

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

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

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

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

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

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


    12
容百科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

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

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

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宁 波分 行 采取 责 令改 正 措施 的 决定 》

(〔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


    13
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

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

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

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

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

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

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

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

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

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

闫复。国元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

强涉及营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

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

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警,防范营销人员


   14
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

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

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

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

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

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

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

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

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

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

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

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

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


    15
                           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

                           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

                           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

                           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顺明                何    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