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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6-18  

                        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3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海能电子(深
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以下简称“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额度为人民币 4,100
万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和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2)和《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2)。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继续向深圳海能提供额度为人民币 4,100 万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
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担保情况进展
    公司于近日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 圳中银
永保额字第 000093 号),公司为深圳海能向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申请的银行贷款
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100 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深圳海能提
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情况
    1、公司名称: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0 日
    3、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丽城科技工业园 M 栋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周洪亮
    6、注册资本:3,000 万港元
    7、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连接线、电脑周边设备、电脑配件、视频音频放大
器、视频音频分配器、视频音频共享器、视频音频转换器、数字电视机顶盒、连
接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移动电源、音响、耳机、通讯设备、通讯终端、(可
通话)智能手表,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8、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海能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深圳
海能 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深圳海能资产总额为 398,866,311.70 元,负债总
额为 238,640,480.03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60,225,831.67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深 圳 海 能 资 产 总 额 为 404,923,042.59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235,943,445.7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68,979,596.89 元。
    深圳海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2、保证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2021 圳中银永额协字第
000093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
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
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
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所指的《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
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
仟壹佰万元整;(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
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
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
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
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4,1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3.40%。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无对外担
保,无逾期担保情况,且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深圳海能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2、深圳海能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协议付款合同》;
    3、海能实业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银行放款有关回单。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