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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源电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0-10-30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
项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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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
项。
   本款所称重大交易,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
易。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
报告。
   (二)重大关联交易
   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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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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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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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
    10、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拟进行资产证券化;
    12、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4、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
悉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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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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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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