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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源电气:内部审计制度2020-10-30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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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
部负责人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2/6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1、有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财务收
支计划、资金预算、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相关人员
及部门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有权参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决策、重大合同等有关方面
的会议;
    5、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
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中发现的、必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1、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
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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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3、绩效审计。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
    5、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5日通知被审计部门。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
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部门要配合审计工作;
    3、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工作;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5、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
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
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
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
计部门和有关领导。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
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
果反馈审计部;
    7、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决定及
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8、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
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
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做出更改决定
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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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
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
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6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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