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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源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0-30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
员;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2
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3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
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4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
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



                                  5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
制完成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三)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制度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事项、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
序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
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6
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重大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
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7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七) 关联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六)款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
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8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发
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10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所指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七)款所指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11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适用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
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相关规定,或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12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三条   本章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
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
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
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
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
后发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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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
访接待机构。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355 号西部智谷 A1-1-9
    邮编:610046
    电话:028-85003300
    传真:028-61511663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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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
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
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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