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5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关注函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题:根据相关公告,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张品光及其一致行动人

张品章、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约 17.12%公司股份,

林炎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约

10.81%公司股份。

    请向相关方函询并说明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与公

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

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

步安排;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及其稳定性的影响。

    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并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目前股权分散,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
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
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
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
依据充分,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除已经披露的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关系以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管理层控制、
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股东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
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独立董事:杨金才、阎磊、孔祥婷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