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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乐健康: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23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高效、规范管理,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
 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系指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子公司系指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
 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
 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
 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
 管理制度规定。控股子公司必要时可向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
 拓、资金及其他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
 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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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
 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
 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设立控股子公司(不含全资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
 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实施。

       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后由董事
 长批准实施。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办法。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
 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两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
 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其召开方式、议
 事规则等必须符合 《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
 公司的意见。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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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母公司审核。上述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
 保、签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月
 度、季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
 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定期
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反映重大问题。公
司委派多名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由公司指定一名向公司汇报。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确定人员名单,向控股子公司出具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函和股东代表
 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按《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的《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任职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须事先报
 告母公司备案,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委派,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母公
 司备案。

        第十九第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提供有关管理人员流动、生产情
 况、技术改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便于母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和服
 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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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
 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
 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
 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预算
 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均事先报告母公司。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
 大经济合同审计、办法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等。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条 母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
 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审计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六章 投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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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质押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公
 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控股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内控制度明确规定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执行
 董事、董事会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查和
 可行性论证,向母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
 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
 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
 资产转资。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
 内幕信息;

      4、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母公司;

      5、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领导签字并加
 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母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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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 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母公司提
 交情况报告。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公司。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
 务,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经营责任考核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
 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参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公司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加以实现,实施方式由参股子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
 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按照参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如涉及本制度
 所述的重大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参股子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参股子公司应当每个月向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财务
 报表。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子公司及时向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供财务
 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章   收益分配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
 并确保子公司可保证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应保证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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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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