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贝斯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0709)第 0482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0709)第 0482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焦晓昆律师、杨扬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绍
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网(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编号:临 2020-044),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0 年 7 月 9 日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市杭
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兼总经
理钟锡君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决定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股
份 61,381,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57%,均为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的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合理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最后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 61,381,50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4,28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变更新三板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 61,381,50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4,28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焦晓昆:




                                             杨 扬:




                                                          2020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