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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6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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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董事会表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8、公司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要素进行修订,是为了减少理解歧义、
更加准确反映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以期更好地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
司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
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且
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 2021-2023 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 20%、30%、45%或考核三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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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7.07 亿元(“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且不考虑股份支付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
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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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传顺




                                                     2021 年 3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杨玉琦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