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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3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科技”、“发行人”或
“公司”,曾用名“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0.42 元。截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 912,600,000.00 元,扣除相关承销费和保荐费 55,904,716.98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856,695,283.02 元,已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0,883.0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3,724,400.00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市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泰和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
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曾丽萍、王飞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代码          300801

 法定代表人            程终发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7,410,000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 1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 1 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1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泰和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关联交易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对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7、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179,176,641.38 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项目的情
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6409 号)。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变动的情况

    2022 年 5 月 30 日,泰和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终止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年产 28 万吨水处理剂项目中部分产品项目进行终止;对水处理剂系
列产品项目中部分产品项目予以延期、终止;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延期。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
司本次延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 年 8 月 26 日,泰和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28
万吨水处理剂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
28,103.78 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
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
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
意见。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 亿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5 亿
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投资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
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暂时闲
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和不超过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
财产品,投资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2.5 亿元的资金(其中:闲
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5 亿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8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2.6 亿元的资金(其中: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 0.6 亿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1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
见。

       (五)公司证券与衍生品业务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为
有效规避和防范公司及子公司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等风险,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与银行开展额度为 80,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远期结汇
业务,按照具体业务合同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
险控制措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2020 年 3 月 8 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
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泰和科技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7 日下发结案通知书,经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涉案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但违法行为
轻微,依照规定决定对泰和科技不予行政处罚并予以结案;2020 年 10 月 9 日,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因上述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内容详见证监会公开披露的《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
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内
容包括纪律处分典型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实施程序、上市主体及相关责
任人受到监管处罚的影响、各类型事项被监管/处分的情况分析。通过培训,泰和
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有了更系统、全面的认识,深入学习了典型违规案例,此次培训有助于进一步提
升泰和科技的规范运作水平。

    (七)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丰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拓展投资业务,2020 年
8 月丰汇泰和出资 1,000 万元与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家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辞去上述职务)共同投资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出资
3,383.50 万元与王家庚及其控制的企业济南金诚智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同向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购买股权,2020 年 12 月出资
2,424.66 万元与王家庚共同投资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公司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共同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追认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与公司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及未来发展。同时,该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已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除 2020 年 2 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
台中回复投资者过程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
告,对于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也已积极整改完毕,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飞                 曾丽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