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17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85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因工作原因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阮佳林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168,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886,026 股的 35.6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900,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886,026 股
的 26.3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268,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886,026 股的 9.344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268,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9,886,026 股的 9.34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886,026 股的 0.000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268,0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886,026 股的 9.344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严日理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9,165,04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65,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严日理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9,165,04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65,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严日理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9,165,04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65,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敖华芳、曾雪荧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