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1-09-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电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中富电路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中富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9 号)同
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39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40 元,募集资金总额 369,264,000.00 元, 扣除发
行费用 39,542,732.06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9,721,267.94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大华验字[2021]00055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置换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1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号 资金额
1 新增年产 40 万平方米线路板改扩建项目 63,863.20 28,782.31 鹤山中富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4,189.82 中富电路
合计 75,863.20 32,972.13 ——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
额,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上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
方式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6,644.4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已预先投入资 其中: 募集资金置
募投项目名称
号 金 设备 厂房 换金额
新增年产 40 万平方米线
1 6,644.45 4,767.35 1,877.09 6,644.45
路板改扩建项目
合计 6,644.45 4,767.35 1,877.09 6,644.45
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
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1,910,348.93 元,其中部分保
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7,358,490.56 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为人民币
6,167,828.29 元,因此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发行有关费用明细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94.34 94.34
2 审计、验资费 372.64 372.64
3 律师费 141.51 141.51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8.29 8.29
2
合计 616.78 616.78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644.4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实际投
资金额 6,644.45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 616.78 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实际
金额 616.78 万元(不含税)。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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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849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华 吴梅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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