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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四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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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或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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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
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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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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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至少”包括本数,“过”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以下无正文)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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