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141号

致: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律
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
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贝仕达克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
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学园
路第三工业区22栋公司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公司董事长肖萍先生因
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清文女士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2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调整投资结构和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3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调整投资结构和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4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
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5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   炯                              杨   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赖凌云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