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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20 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金丹科技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金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20 日,金丹科技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金丹乳
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金丹科技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张鹏主持。本次会议设置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
—15:00。


    经查验,金丹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金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金丹科技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21 人,代表股份 61,680,794 股,占金丹科技股本总额的 54.6287%。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金丹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金丹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1,68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4,77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关联股东张鹏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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