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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08-27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昆山佰奥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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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2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3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
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本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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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

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部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
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法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
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5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

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
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

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
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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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

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
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四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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