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04-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博汇股份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
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
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低
风险、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
4、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投资决策及实施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
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总监
负责组织实施。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
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二、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
尽管选择的现金管理产品均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在实施前会经过严格
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操作及监督管理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3)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
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
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6)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
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投资品种和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和购买事宜。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
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核,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光大证券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