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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版)2022-08-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博汇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68 号)核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97.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7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8,953.0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46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

 1     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                   48,281.74         39,700.00

                        合计                                  48,281.74         39,7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65 号),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
民币 5,061.42 万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5,061.4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                承诺募集资                              本次拟置换
                           额                       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
号            目                     金投资金额                                 金额
                                                            额

       环保芳烃油升级
 1     及轻烃综合利用    48,281.74      39,700.00                5,061.42        5,061.42

       项目

         合计            48,281.74      39,700.00                5,061.42        5,061.42


       四、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65 号),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46.97 万元,其中保荐承销发行费用 500
万元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
行费用金额为 200.75 万元,本次拟置换 200.75 万元。

       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止,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发行费用    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金额   已预先支付资金   拟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       600.00                   500.00           100.00       100.00

其他发行费用       146.97                        -           100.75       100.75
     合计          746.97                   500.00          200.75        200.75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人民币 52,621,704.14 元。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52,621,704.14 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2]第 ZF11065 号”《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
鉴证报告》认为:博汇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08 月 22 日止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