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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12-30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
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
用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
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
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
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相关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
要使用套期保值现货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
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
    (七)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的,根据交易额度分别行使审批权限,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   期货套期保值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专项意见。

    (二)   期货套期保值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超
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
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
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期货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及其他具体经办
人员组成。子公司如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成立期货管理小组,直接向公
司期货工作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
组设小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风险管理
员等。各成员职责权限如下:
    (一)小组组长:由期货工作小组指定,负责根据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的信
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
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由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监控市场行情,
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把握执行套期保值方案的进出场时机,对已成交的交易进
行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按照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指
令,保管交易账单以便与财务部进行资金核对;同时,交易员在期货小组组长授
权范围内,根据行情对持仓头寸进行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包括交易品种、交易资
金的额度等。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
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
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期货套期保值
资料管理,包括期货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六)风险管理员: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负责监
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和交易员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批准的方案,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
有关的现货库存情况定期进行盘点;负责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执行强制平仓操
作,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负责向期货工作小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成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
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与套期保值业务配套的相关制度,按
制度规定监督交易资金出入。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
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明确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授予的一
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近期经营规模等原材料需求的具体情
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批准后
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
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在开展期货交易前,须估算所需使用的交
易资金,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资金调拨员在交易前须根据审批后付款单的
金额,将所需资金通过银期转账划入对应的期货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
纪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操作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
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
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将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
交易账单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风险管理员、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及
存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负责
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
即报告公司期货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提
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财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
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周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套期保值操作
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周报表,定期向期货工作小组报告交易情况、交易结算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根据公司运行规模要求和客户订单数量
测算套保材料订单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报期货工作小组批准后参照上
述流程执行。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
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执行;
    2、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
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以便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
    第三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按照主营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报告:
    (1)境内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境内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工作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
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
公允价值减值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
亏损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
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
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
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员每日向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报
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每月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汇总持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每年结束后,财务部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
报期货工作小组。报告基本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情况、对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
至少 10 年。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文件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