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0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11、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
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或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可以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
站、媒体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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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