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3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
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唐一位先生、
何家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该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严世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二)。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后,非
职工代表监事唐一位先生、何家坤先生将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监事严世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四
届监事会任期相同,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余江飞女士于公司本次监事会换届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职务,仍在公司任职。公司向余江飞女士在任职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深表感
谢。
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任职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一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唐一位,男,198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初
级会计师。2007 年 9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出纳;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宁波聚雄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总经理助理。2020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投融资中
心副总经理。
何家坤,男,198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助
理工程师。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担任山东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研发员,
负责重芳烃、改性沥青等研发;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1 月任博汇有限工艺主管,
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产品的研发改进;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浙江联顺筑
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管;2011 年 10 月至今历任公司技质部副经理、技术质量部
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何家坤先生在改性沥青、重芳烃、燃料油的研
究开发方面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现负责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是公司多项专利的
发明人之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一位先生、何家坤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件二
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严世明,男,198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2 年至 2012 年创业;2012 年 2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文魁集团行政专员;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创业;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文魁集团行政专员;2014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助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严世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其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