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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华生物: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2-10-25  

                                                                              康华生物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有序管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批、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工作,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

和经营需要,以公司名义制定发布的,在公司范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长期约束力的

各类规范性文件,分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要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遵循企业文化,服

务于公司整体发展目标;

    (二)需求导向原则。要通过规章制度来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和经营管理

能力的提升,既要注重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坚持持续的改进与创新,

始终保持规章制度与公司发展相适应。

    (三)实效性原则。制定规章制度应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深入调

查制度涉及的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周密研究拟制订、修订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确

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规范与执行并重原则。既要重视规章制度体系的完整协调、上下位制度

的衔接有序及规章制度条款的严格规范,又要重视对规章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检查

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不适用于公司党、

团组织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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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章制度体系及权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两类,相关范围及审

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司治理、战略和经营等发挥基础性、关键性、原则性和

指导性作用的制度,按应用层级分为法人治理类、战略管理类及经营政策类制度。

    1.法人治理类制度

    法人治理类制度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

职责、分工及运转机制进行规定,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法人治理类制度根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战略管理类制度

    战略管理类制度是指确定公司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目标,是公司持续发展

的重要基础。战略管理类制度一经制定不能随时更改,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四类:

    (1)战略与规划管理体系制度;

    (2)风险、合规及内控管理体系制度;

    (3)投资管理体系制度;

    (4)资金管理体系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战略管

理类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经营政策类制度

    经营政策类制度是指企业价值链各主要环节中,明确制度制定的基本出发点,

需要遵守的内外部基本原则,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采用的基本框架等方面起指导

作用的纲领性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经营政策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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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战略管理类制度、经营政策类制度除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余战略管理类、经营政策类制度由董事长审批通

过后实施。现行法人治理类、战略管理类及经营政策类具体制度范围见《公司现行

基本管理制度清单》(附件 1)。

    (二)运营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制度是指除基本管理制度以外的制度,根据编制依据、表现形式及适

用范围分为运营类制度和体系类文件。

    1.运营类制度

    运营制度是指对运营管理、业务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规定要求,具有动态性、及

时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是结合实际情况对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更为详细的解

释和补充的支撑性制度。运营类制度由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2.体系类文件

    体系类文件是指相关认证需要或国家强制要求的体系符合性制度、以及涉及

单一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具体操作方法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药物警

戒类、安全环境类、CNAS 实验室管理体系类以及研发类。

    体系类文件由各部门在符合本办法的前提下,自行规定其起草、修订、审核和

批准的流程和标准,由分管领导、子公司总经理根据权责规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是规章制度建设的承办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规章制度的年度制定、修订计

划,并及时完成;

    (二)负责所负责规章制度的起草、会签、报批、培训及宣贯等工作。由董事

会制定的制度,送审稿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订;

    (三)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和评价执行效果,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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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规章制度的清理等工作,提出修订、废止建议,及时

完善制度,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适用性问题;

    (五)配合或参与制度冲突协调工作;

    (六)参与论证或会签其他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等。

    第七条 人力行政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法务合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及审计

风控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等环节履行监督职责。

其中,审计风控中心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废止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二)组织各部门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三)组织或参与对规章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检查。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应统筹安排规章制度制

定进度,原则上应于每年末对本部门制度进行清理盘点,编制《公司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 2),同时提出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附件 3)报审计风控中心,审计风

控中心按程序报批后,作为本年度制度制定依据:

    (一)各部门应通过对制度进行清理盘点,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制度现状,对

本部门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部门制度制定、修订

年度计划。计划应简要说明制度制定、修订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

立的主要制度内容等。

    (二)审计风控中心应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制度计划进行审查研究,编制公司

年度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汇总表,报公司管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各部门需要调整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

报审计风控中心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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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经评估需要制定或修订的,起草部

门应当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并按程序发起审批程序。

    第十条 人力行政中心根据权责,在规章制度审批生效后,负责统一编辑制度

文号,并按制度发布范围进行发布。废止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归口存档保存。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制订、修订注意事项:

    (一)规章制度起草应当确保概念清楚、用语准确、语言简练、责任明晰,具

有可操作性。

    (二)在规章制度编写过程中,如有内容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征求该部

门意见,必要时应经该部门负责人会签。

    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征求意见稿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

的有关内容进行专业审查,确保制度符合业务实际,流程清晰,接口明确,与本部

门职能职责范围的相关制度保持协同,无矛盾冲突。会签应对制度送审稿提出“同

意”或者具体修改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制度送

审稿。

    (三)当规章制度涉及劳动纪律、薪酬福利、劳动安全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内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法和意见,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审核、审批注意事项:

    (一)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按照《规章制度批办表》(附件 4)

所列示程序办理审核和审批。

    (二)运营管理制度审批前应当先经法务合规中心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

核。报请董事会审批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报董事会审议,

如有必要,应先征求法务合规中心及公司高管团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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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订的规章制度,在提交规章制度审核时,应同时提交《规章制度修订

对照表》(附件 5)。

    第十三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应当由封面、正文、附件三部分

组成。

    (一)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制度名称、编号、生效日期、修订记录、归口

部门等信息(附件 6);

    (二)正文:为保证规章制度结构符合逻辑,易于理解,可根据需要在内容上

按 “章”、“条”、“款”等顺序进行多层次的结构划分(附件 7);

    (三)附件:与制度相关的资料、文件、表单等文件。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

修订或废止:

    (一)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等监管要求发

生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目标、外部条件、竞争环境、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

发生变化;

    (三)公司制度之间不一致、重复或有遗漏;

    (四)其他影响制度适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经评估需要废止的,可按照《规

章制度批办表》随新发布的规章制度审批生效后废止,也可以单独或批量按照《规

章制度批办表》审批后废止,废止的制度应当由人力行政中心及时发布。

    除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外,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仅涉及部分

文字修改且有明确法律法规或公司文件依据的,可实行简易审批流程,由承办部门

直接发起制度发布流程,经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风控中心审查后,由人力行政中

心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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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培训与执行

    第十六条 制度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年印发的制度原则上当年应完成培训,培训可以采取线下和线上相结

合的方式。

    (二)培训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单位,以及执行制度管控

要求的部门及单位。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纳入新入职员工培训内容,同时,各部门

应当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常态化规章制度宣贯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日常工作中须了

解的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制度制定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定期了

解制度执行情况,注意搜集、掌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做好检查记录。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向分管领导和审计风控中心反映或移交

问题线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风控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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