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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都在线: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6-01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2-09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7 号)注册
同意,公司向 1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55,000,000 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312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411,316,277 元变更为 466,316,277 元。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办理 17.041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截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止,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公司共计收到 31 名激励对象缴纳增资款
人民币 809,480.75 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玖仟肆佰捌拾元柒角伍分),其中计入“股
本”人民币 170,417.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柒元整),计入“资本公
积一股本溢价”人民币 639,063.75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叁万玖仟零陆拾叁元柒角伍分)。
公司股本由 466,316,277 股变更为 466,486,694 股。本次股份登记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466,316,277 元变更为 466,486,694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1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41,131.6277 万元                    46,648.6694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
新增第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十二条          无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内容
                                             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131.6277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648.6694
第二十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条     41,131.627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46,648.669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第二十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一条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第二十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2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须。
         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式。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第三十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条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质的证券。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八条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4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币;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二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币;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九条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5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   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6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一条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括以下内容:                           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话号码。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第五十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六条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程序。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7
七条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系;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量;                               权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戒。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量;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是否存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单项提案提出。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8
                                              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本;
                                                  (五)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八条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他证券品种;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八)重大资产重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九)股权激励计划;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9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及时公开披露。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第七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九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10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删除原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章程第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删除
八十条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第八十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七条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 九 十 五 条 公 司 董事 为 自 然 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董事:
         司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九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五条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11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〇四条   定执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第一百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〇七条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第一百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一十一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条
         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
         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12
         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他交易。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二)关联交易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
         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 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
         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东大会审议。                          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及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
二十六   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条     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 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


                                        13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是会计专业人士。                   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主要职责是:
                                            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
         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第一百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通;
二十七
         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条
                                            其发表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
         披露;
                                            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
                                            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删除原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按照
章程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制          删除
一百三
         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三十五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条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14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投 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批准
         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投资者 实施。
         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第一百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四十三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条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协调公司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协调公司与 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
         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
         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 露的资料等。
         的资料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新增第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一百四       无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十五条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五十条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第一百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一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六十一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条
            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度财务会计报告。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完成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
第一百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七十一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条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
第二百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
一十一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条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本次注册资本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
准。
       四、备查文件
                                       16
1、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