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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会富仕:四会富仕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5601-5602 单元
               GUANTAO LAW FIRM
                                                 邮编:518048

                                                 Unit 5601-5602, 56/Floor, Tower 1, Excell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enetCentury Center, Jintian Road, Futian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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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1986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
     四会富仕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会
     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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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2022年4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
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
子产业园 2 号公司 2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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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2 年 4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66,348,141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5.09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66,335,34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受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及以视频通
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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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33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16%;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87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5.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33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19%;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50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3.7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33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19%;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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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50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3.7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33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19%;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50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3.7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33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19%;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50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3.7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35,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07%;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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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0.3125%;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687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35,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09%;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813%;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9.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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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杨   健      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