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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拓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不
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日常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体系的规定进行,治理结构、生
产经营、资金活动等内部控制严格、全面、有效,切实保障了公司经营活动和管
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
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同意公司出具上述报告。

四、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
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且与公司经营业绩
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在受聘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上市公司
审计的要求。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综上,我们
同意公司出具上述报告。

七、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
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提高决
策水平,同时能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
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提高决
策水平,同时能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
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提
高决策水平,同时能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资金
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
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正常进
行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
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十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十四、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经逐项对照核查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并同意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内容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
行预案的编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论证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充分说明,
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关联
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公司与孙天松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且公司拟与控股股东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
确定。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孙天松作为关联董事已对本次发行有关
的议案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孙天松女士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

    孙天松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后将可能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孙天松女士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
孙天松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孙
天松女士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
规划》,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为保证股东利益,公司对本次发
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瑞波                   刘洪跃                    刘惠玉




                                                      202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