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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拓生物: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9  

                                                                        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Tel):
                                                北三环东路 36   52213236/7
                                                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3]150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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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3]150 号


致: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生物”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科拓生物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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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与本计划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或证明等,且该等提供给本所的
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计划的本次调整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就中国境内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
依据中国境外的法律或规定,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不
对本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仅履行必要的
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提请审查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实行本计划有关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上市公司为实行本计划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
等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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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科拓恒通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经对本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1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事宜。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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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数量、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八)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

    (十)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同
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十一)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
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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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
和数量具体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归属条件: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A 为 202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50
亿元,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100%,业绩考核目标 B 为 202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35
亿元,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80%。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989.12 万元。
因此,公司未达到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9.20 万股
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预留授予部分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具体如
下: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0.18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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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理办法》的归属条件: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A 为 2022 年度净利润不
低于 1.50 亿元,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100%,业绩考核目标 B 为 2022 年度净利润
不低于 1.35 亿元,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80%。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989.12 万元。因此,公司未达到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5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11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
定本次作废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共计 65.49 万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及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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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鸿成:

   许明君:

                                               黄辽希: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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