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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盛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3-29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表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回盛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而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2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非关联交易事项;                             非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出售     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事项;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五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

应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应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各股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式通知各股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应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       人应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各股东。                               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日。

第五十七条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      第五十七条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4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的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

决策权限如下:                               达到如下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

(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30%且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借贷、委托贷     者作为计算依据。;

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30%的对外投资;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     1,000 万元的交易;;

的担保;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后一个会计年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元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100 万元的交易;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     上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若达到本

会审议通过。                                 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的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5
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准。

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     十万元且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金

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零点五以上、低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        2、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

议,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      三百万元且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

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零点五以上、低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 万、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

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临时会议。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                              议的通知方式为:

(一)书面送达;                              (一)书面送达;

(二)传真送达;                              (二)传真送达;

(三)电子邮件送达。                          (三)电子邮件送达。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十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


                                              6
日之前;遇有紧急情况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日之前。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日之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召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由董事会任免。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

                                             任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审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技术服务总监

书、审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技术服务总监     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董事会实际聘任的情况为准。

以董事会实际聘任的情况为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单笔交

易的成交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有审核权,但年度累计交易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所

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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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                                      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会议召集人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在深证证      生效。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次变更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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