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3-29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表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回盛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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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而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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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非关联交易事项; 非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出售 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事项;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五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
应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应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各股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式通知各股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应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 人应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各股东。 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日。
第五十七条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 第五十七条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4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的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
决策权限如下: 达到如下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
(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30%且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借贷、委托贷 者作为计算依据。;
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30%的对外投资;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 1,000 万元的交易;;
的担保;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后一个会计年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元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100 万元的交易;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 上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若达到本
会审议通过。 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的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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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准。
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 十万元且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金
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零点五以上、低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 2、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
议,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 三百万元且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
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零点五以上、低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 万、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
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临时会议。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 议的通知方式为:
(一)书面送达; (一)书面送达;
(二)传真送达; (二)传真送达;
(三)电子邮件送达。 (三)电子邮件送达。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十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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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前;遇有紧急情况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日之前。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日之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召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由董事会任免。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
任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审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技术服务总监
书、审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技术服务总监 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董事会实际聘任的情况为准。
以董事会实际聘任的情况为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单笔交
易的成交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有审核权,但年度累计交易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所
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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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 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会议召集人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在深证证 生效。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次变更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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